有了两年不可抗辩,终于可以安心带病投保?
来,让二爷庄严地朗读一遍《保险法》第16条:
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。
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这就是,我们常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。
总结来说有三点:
1.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。
2.投保人未如实告知,合同成立2年内,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,并拒赔。
这里分两种情况:故意未告知,不退保费;因过失未告知,返还保费。
3.合同成立2年后,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,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。出险之后,应当赔偿。
在这个条款的保护下,大部分未如实告知,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。
但是,请注意转折:
并不是所有带病投保,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了。
如果故意欺瞒,甚至构成欺诈,两年不可抗辩也未必起作用。
二爷翻阅了最近几年的很多案例,有两种情况不赔:
A.在投保前已经患了重疾,两年后,申请理赔。
这种情况,骗保痕迹太明显了,法律不可能纵容大家骗保。
另外,现在保险公司也很聪明,条款上基本都加了初次确诊的定义。
就是说,保险合同生效后,首次确诊为重疾,才满足理赔条件。
所以,如果已经患了癌症等重疾,即便已经康复,也不要去冒险投保了。
B.投保前未如实告知,两年内发生重疾,拖到两年后再理赔。
保险合同约定:出险之后,被保人须在一定时间内报案,告知保险公司。
故意拖到两年后申请理赔,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理赔。
不过,如果投保前,被保人未如实告知医疗记录A,患了重疾B申请理赔。
A和B之间能证明没有医学上发病的相关性,也有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例。
总得来说:
只要保险公司查到,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。
他们基本上都不会乖乖理赔,一般都需要闹到法庭,才会有结果。
所以,二爷还是建议大家:
首先履行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,不要冒险带病投保。
生病本就是一件很烦的事,还要闹到法院,搞得一地鸡毛,影响心情。
不过,如果确实不是你的锅,那就一定要起诉,起诉,起诉。
不自己去找事儿,但遇到事儿,咱也别怕!
如果不是自己本意骗保,被代理人忽悠带病投保怎么办?
请看上一篇文章:那些年,遇到的“渣”代理人
布谷探保
不惹事儿,不怕事儿!